2019年9月9日 星期一

發生事禍時,該注意的事

話說,在今年五月中時,
老婆和她的好友們一同到花蓮出遊。
交通工具,就在當地租借機車。

在隔天五月十三日早上,
因貨車突然切出車道,
反應不及出了車禍,當下請警察來處理。
做完筆錄,因車損嚴重,對方也口頭承諾會負責賠。

警察問是否要提告?
因對方願意處理,我只也只要求車損費用,
醫藥費、衣服破損的賠償也沒去要求,
想說對方有誠意處理,就各退一步,也不去計較它。

向車行回報後,也將對方的連絡方式告知車行,
車行也將事故車載回,告訴我們後續會對方處理。
車行補一台新的機車給我們續繼玩樂的行程。

回到車行還機車時,車行告訴我們,
對方一直連絡不到,所以車損費用要由我們處理,
我們立刻打電話給對方,
對方接通後就掛電話,就再也連絡不到了…

不得不付清了費用,且將原定回程的車票向後延,
立刻回到警察局說明情況,
因對方不處理,我們又不干損失,不得不提告對方。


不久,收到調解會的通知,經過兩個月後,
七月十一日又去了花蓮一趟。

到了調解會,我們提出車損要求、醫藥費、衣服損失及車資。
不到13000元,工作及精神損失,我們也去要求。但對方面有難色,
調解委員請我們先離開,他先和對方聊聊。

結束後,對方主張這不是他完全錯誤,車損部份我們也要付擔一些,
主張7比3…心想大家願意坐來談,
雖然抱怨了幾句,還是同意。
最後定下來的金額,只剩10000元…

對方原本和調解委員說,他約七月二十日可以匯款給我們,
但之後又說可能要到月初…
我就說:那你八月五日領到錢再給我們就好了,大家都是做工的,給你方便。
所以匯款的時間又拖到快一個月後了…

在合解的筆錄上,寫著這10000元包含工作、精神等等等的損失,
我心想:我們又沒要求工作及精神損失…為什麼要寫上去?
為了追求順利解決,雖不滿但退一步也是在所難免。

事情順利解決了嗎?
不…

在八月四日早上,對方來電,
說他家有親人過世沒辦法匯錢,
希望我們可以在給他幾天時間…
反正好人做到底了,
就回他說請在八月九日匯就行了。

但…
帳戶還沒有匯款進來…
打電話過去,對方電話又不接了…

隔沒多少,
收到法院的傳票在九月五日要開庭…
尋問了法院、調解會,也告訴我們要去一趟…
不得不再去一趟了…

九月五日早上一到花蓮,
就先到了調委會,尋問相關事宜,
他說你們就去強制執行就好了。
我抱怨了一下,說當時調解我們又沒要求工作及精神損失…為什麼要寫上去?
他回我:這是制式的寫法…合解就是這樣子
心中突然升起了第一把火了…

到了法院,連絡到了書記官告訴她我們的情況,
她看完資料後,回我們:
打刑事的目的,就要用國家公權力處罰他。
但合解書上有寫:放棄民事及刑事訴送…
所以你打官司,也不會有結果的…
又給我們一張撤回刑事的申請書,
問我們是否要簽名…
心中突然升起了第二把火了…

回到法院的服務櫃台,
向他說明了我們的情況,
他建議我們去申請強制執行,
請我們到稅捐處調資料,
如果有不動產,
之後再去地政事務所查封。

到了稅捐處調了相關資料後,
名下只有動產:三輛車;無任何不動產…
花了500元的規費…

再次回到法院的服務櫃台,
服務人員告訴我們如何寫強制執行的狀書,
我們尋問:那本次來的交通是否可以申請?
對方回我們:基本上是不行的,只能執行合解單上面的金額…
且要申請強制執行要付8/1000的用…80元
心中第三把火慢慢升起了…

下午兩點半,開庭時間到了,
只有我們沒看到對方,
進去後,才知道…
今天我們可以不用來,且對方也打電話請假了!
心中怒火,一下子大暴發!

原來,我們太善良了,為了追求圓滿落幕,所做的一些退讓,
最後,都是讓我們再次的受傷害!

區區10000元的賠償,
我們來回兩次花蓮及請假費用都快超過賠償金了…


所以,我想分享自己從中學習到的一些處理方式分享給大家,
如果不幸碰到,至少可以保護到自己的權益:
一、
車禍當下處了報警做筆錄外,也要求車行立刻到警局來協助車損估價及賠償。別讓對方離開,讓車行直接處理。
(一但離開電話連絡,就會和我們一樣…)

二、
車禍七日後,上網申請事故鑑定,確認彼此的責任歸屬。
(沒依據,對方如何主張,你也不知對不會,又和我們一樣…)

三、
調解時,將自己的權益合理化及最大化,再讓對方殺價。
(如果不合理且最大化自己的權利,一但被砍價,又和我們一樣…)

四、
調解結束後,上面的文字要看清楚,有疑問要問清楚,不然簽下名後,後悔也來不及了。
(別想說追求什麼合解順利,該你的權益就要維護好,不然又像我們一樣…)

五、
主張賠償金是要什麼時間後要附加利息。
(法院服務人員告訴我們,利息要寫,不然他超過該還錢的時間不還,對你們來說也不好)

六、
如果調解單上有寫:放棄民事及刑事訴送…;那收到法院的傳單,就請假吧。去也處理不了什麼事。
(恩…不然就向我們白跑一趟…)

七、
在約定時間未交付賠償金時,就直接去當地稅務機關,調閱對方的動產、不動產的財產清單;如有不動產,再去地政事務所申請相關文件;將上述文件,收齊後,到法院服務台,尋問如何辦理強制執行。
(我們只有這件事做對了…服務人員也告訴我們,要記得查封銀行及郵局帳號。)

八、
如果在強制執行期間對方有交付賠償金,要去法院撤消強制執行。


以上是這四個月處理這車禍的心得…
人說,不經一事,不長一智,
也希望大家用不到這篇文;
如果不幸碰到了,也要以我們為借鏡,
好好維護該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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